刘涛涛、张文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7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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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7483号案件名称
刘涛涛、张文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涛涛;张文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3民初27483号原告:张文静,女,汉族,2001年5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刘涛涛,男,汉族,1999年10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静与被告刘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静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静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文静承担。 审 判 员 张雪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 官 助 理 李婧劼书 记 员 丁英杰 打印:相丽华 校对:李婧劼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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