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荷塘分公司、株洲志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2执保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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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执保427号案件名称
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荷塘分公司、株洲志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荷塘分公司;株洲志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志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云龙分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执保427号申请人: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荷塘分公司。被申请人:株洲志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株洲志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云龙分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荷塘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株洲志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志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云龙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荷塘分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交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为:6031104046020210003389)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荷塘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株洲志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志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云龙分公司名下价值3505549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易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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