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凡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16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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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执16937号案件名称
张凡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凡;北京爱维智力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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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8执16937号申请执行人:张凡,男,汉族,1995年11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被执行人:北京爱维智力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1号六层BJ-SP-6030号。法定代表人:李晓萍本院在执行张凡与北京爱维智力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本院通过最高法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限制,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哲审判员 刘 赛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璐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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