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郝在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20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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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20268号案件名称
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郝在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郝在晨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3民初20268号 原告: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民主村十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761384484。 法定代表人:崔雅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哲龙,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在晨,男,1991年5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郝在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姚坤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艺书 记 员 赵雨晨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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