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县泾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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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670号案件名称
西乡县泾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西乡县泾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670号被执行人:西乡县泾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乡县古城镇泾洋村一组。法定代表人:杨少英,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西乡县泾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有农用地罪并处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8)陕0724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西乡县泾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罚金573333元。被执行人西乡县泾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缴付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西乡县泾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履行本案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西乡县泾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有存款18815元,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划拨,该款18815元已转入本院罚没款专户收取。被执行人在保险、国土资源、不动产、机动车等管理部门均无登记信息,在互联网金融无余额,无证券。西乡县泾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因安全隐患因素,至今未生产。经核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少英患有脑梗塞、脱髓鞘性白质脑病、颈动脉硬化、脑动脉硬化,本院无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西乡县泾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有罚金554518元未追缴。本院认为,经过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随时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蒲仁明审判员 穆晓红审判员 周治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武菊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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