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寅、胡修龙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302民初618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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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302民初6182号之一案件名称
马寅、胡修龙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马寅;胡修龙;胡继喜;胡勤案件缘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02民初6182号之一原告:马寅,男,1949年8月23日出生,住宿迁市洋河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兆久,宿迁市宿城区洋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修龙,男,1955年2月16日出生,住宿迁市洋河新区。被告:胡继喜,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胡勤,女,1980年8月3日出生,住宿迁市洋河新区。原告马寅与被告胡修龙、胡继喜、胡勤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马寅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马寅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小买人民陪审员 汪 红人民陪审员 王恒宝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陆振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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