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李会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137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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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执1372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勇、李会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勇;李会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4执13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李会平,女,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怀集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李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较长,在本次执行程序内无法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324执13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怀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肖时军书 记 员 唐 燕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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