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引丽、王怀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3民初1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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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民初1884号案件名称
王引丽、王怀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岐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岐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引丽;王怀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3民初1884号 原告:王怀春,男性,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岐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王引丽,女性,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岐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王怀春与王引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怀春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自愿,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怀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怀春负担。 审 判 员 李文翠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 平 书 记 员 康应敏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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