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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江苏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4执119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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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执119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淮安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江苏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淮安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江苏沃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04执11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淮安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沃因思能源管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淮安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沃因思能源管理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的(2019)苏08民终41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3、被执行人江苏沃因思能源管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强制措施;4、通过网络查控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不足以清偿债务,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进行了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上述执行措施,本案执行到209171.03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本院(2019)苏08民终411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义务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不足以清偿债务,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8民终411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 明审判员 邵海州审判员 赵传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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