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美玲、韩凤莲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5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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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5794号案件名称
雷美玲、韩凤莲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雷美玲;韩凤莲;王炳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5794号原告:王炳岐,男,汉族,1957年XX月XX日出生,籍住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被告:韩风莲,女,汉族,1989年X月XX日出生,籍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雷美玲,身份信息不详,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炳岐诉被告韩风莲、雷美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炳岐于2021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炳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炳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王炳岐承担。 审 判 员 史 伟 萍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八日 书 记 员 史 艺 华 打印:史艺华 校对:张梦雪 2021年 月 日送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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