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雷美玲、韩凤莲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579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5794号
  • 案件名称

    雷美玲、韩凤莲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雷美玲;韩凤莲;王炳岐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5794号原告:王炳岐,男,汉族,1957年XX月XX日出生,籍住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被告:韩风莲,女,汉族,1989年X月XX日出生,籍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雷美玲,身份信息不详,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炳岐诉被告韩风莲、雷美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炳岐于2021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炳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炳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王炳岐承担。  审  判  员    史  伟  萍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八日    书  记  员    史  艺  华 打印:史艺华    校对:张梦雪      2021年 月 日送达 1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