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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张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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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722号
  • 案件名称

    黄某、张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黄某;张某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722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陕0921民初1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张某应当支付申请人黄某执行款7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康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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