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张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72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722号案件名称
黄某、张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黄某;张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722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陕0921民初1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张某应当支付申请人黄某执行款7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康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5民初2249号 下一篇 雷美玲、韩凤莲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5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