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雁臣、刘辉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1执99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21执992号案件名称
张雁臣、刘辉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雁臣;刘辉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1执992号申请执行人:张雁臣,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解放大道******。被执行人:刘辉平,男,198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住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滨江西路**div>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雁臣与被执行人刘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雁臣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21执9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新学审判员 周小平审判员 洪 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 政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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