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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奔威强奸罪刑事抗诉再审审查刑事决定书(2021)湘04刑抗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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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刑抗1号
  • 案件名称

    邓奔威强奸罪刑事抗诉再审审查刑事决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邓奔威
  • 案件缘由

    强奸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21)湘04刑抗1号原审被告人邓奔威犯强奸罪一案,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5日以(2018)湘0426刑初2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奔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以衡检四部审刑抗【2021】Z1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认为,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已对本案进行再审,且原判认定邓奔威是否明知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而对其进行强奸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指令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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