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小涵;王永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1民初102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民初1029号案件名称
于小涵;王永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于小涵;王永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1民初1029号本院2021年6月16日对原告于小涵与被告王永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辽0281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将(2021)辽0281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九行的“原告于小涵与被告王永欢纠纷一案”补正为“原告于小涵与被告王永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矫日波人民陪审员 杨俊艳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旭磊、天津宙原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恢741号之一 下一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城建支行、赵宇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3民初74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