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荣、于波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1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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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1626号案件名称
许荣、于波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许荣;于波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1626号申请人:许荣,女,汉族,1962年1月12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委托代理人:许民,男,汉族,1969年9月18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于波洋,男,汉族,1963年5月8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本院在执行许荣申请执行于波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许荣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民初1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0000元,执行费110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双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从2021年10月15日开始每月15日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直至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许荣表示认可并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时,申请人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许荣的委托代理人许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执162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贵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秋月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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