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军庆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23执1336号之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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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23执1336号之二十八案件名称
陈军庆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汤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陈军庆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23执1336号之二十八被执行人:陈军庆,男,汉族,1976年01月14日生,住河南省汤阴县陵镇俎佐村2区42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 陈军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军庆在中国农业银行62×××91041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2.3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杜连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来杨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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