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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龙刚、段龙刚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4执9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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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974号
  • 案件名称

    段龙刚、段龙刚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段龙刚;段龙刚;王芬;王芬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4执97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87年2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汉族,大专文化,职工,住陕西省合阳县西八排。被执行人:段某某,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职工,住陕西省合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段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21年8月25日依据已经生效的(2017)陕0524民初165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配合对合阳县XX园XX小区XX区XX号楼XX单元XX楼XX户单元一套办理过户手续,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段某某一直积极配合,XX房XX沟通不畅故一直无法过户,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配合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办理,后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已经和相关部门沟通好,可以办理,故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交纳了本案执行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 (2021)陕0524执9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雷   宏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康   凯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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