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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娥、胶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281民初9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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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281民初9276号
  • 案件名称

    王俊娥、胶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胶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王俊娥;胶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81民初9276号原告王俊娥,女,1970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井宝明,胶州法伟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胶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州西路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200427601841C。法定代理人:阎凤强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超,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娥与被告胶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娥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并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王俊娥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俊娥负担。审判长  汤龙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振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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