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7民初875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07民初8752号案件名称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7民初8752号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速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恢复,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紫倩,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微。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华碧芳法官助理 王春花书 记 员 王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万文帮、赵爱明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31执1212号 下一篇 王俊娥、胶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281民初9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