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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艳、南充海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304民初4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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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304民初4597号
  • 案件名称

    罗艳、南充海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充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罗艳;南充海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李丽平;天天快递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304民初4597号原告:罗艳,女,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勇,四川刚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海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耀目路二段210号(新巢时代1号楼B幢1层198号)。法定代表人:李柯,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系公司员工。被告:李丽平,女,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第三人: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4幢194室。法定代表人:姚凯。原告罗艳与被告南充海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李丽平、第三人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罗艳于2021年8月30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罗艳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3,656.00元,由原告罗艳承担。审判员 黄 英 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帆(兼)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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