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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宪忠、张娟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恢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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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恢337号
  • 案件名称

    刘宪忠、张娟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刘宪忠;张娟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恢337号申请执行人刘宪忠,男性,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张娟,女性,住长春市朝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宪忠与被执行人张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年朝民初字第00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宪忠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6月19日起至判决生效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0.00元、公告费260.00元由被告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9,451.57元并给付申请执行人,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130万元及利息,执行到位29,451.57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年朝民初字第005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郑青春审判员  王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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