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鸿达智慧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金鸿百货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58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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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5850号案件名称
重庆鸿达智慧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金鸿百货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重庆鸿达智慧停车服务有限公司;重庆金鸿百货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1民初5850号 原告:重庆鸿达智慧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龙玉路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MA5YXT4K5C。法定代表人:李献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重庆存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金鸿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龙岗中路246号2-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MA612NLD25。法定代表人:杨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鸿达智慧停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金鸿百货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鸿达智慧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金鸿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鸿达智慧停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鸿达智慧停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金鸿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鸿达智慧停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振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冉天雯-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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