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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杰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8执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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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8执237号
  • 案件名称

    田杰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千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田杰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8执237号被执行人:田杰,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田杰因犯盗窃罪,千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328刑初24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田杰因犯盗窃罪违法所得人民币5565元(含侦查机关扣押的人民币608元),依法追缴。田杰未按期缴纳,本院综合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田杰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田杰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4957元,同时向被执行人田杰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消费。经本院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田杰无银行存款,无保险,无不动产,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无证券和互联网金融信息等。经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田杰前妻刘红英居住在田杰户籍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田杰与前妻刘红英于2000年已离婚,女儿已出嫁,据前妻讲,2020年女儿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执行人田杰回来一次,再未回来过,现在被执行人田杰在哪里居住她也不清楚。今年前半年,兰州XXX曾给她打过电话,估计田杰又违法了。本院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田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8执2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振杰审 判 员 时宏杰审 判 员 何应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维华书 记 员 景 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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