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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王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7执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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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227执556号
  • 案件名称

    李某某、王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徽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7执55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1227民初16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500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必要的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结果如下: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手续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王某某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结案前三个月又对其名下财产进行了二次查询,但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家中寻找被执行人,经其家人告知被执行人王某某现因刑事案件被羁押于武都看守所。四、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五、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在2021年9月1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等文书,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鸿武审判员  范欣峰审判员  贾利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田东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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