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森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平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27执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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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27执495号案件名称
四川森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平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平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四川森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平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27执495号移送执行人:平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四川森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法定代表人:张六彬。平武县荣世酒店与四川森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的(2018)川0727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被执行人四川森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诉讼费406元。2021年6月22日,本院民事审判庭将四川森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缴纳的诉讼费移送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2020年10月16日,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07破申11号,裁定受理杨文超、重庆市永川区惠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平武县荣世酒店针对四川森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0年10月2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民辖160号批复,同意将四川森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交由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审理。2020年11月9日,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07破申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将四川森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交由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四川森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仍在审理中。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执行行为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当被执行人为企业时,在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后,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而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而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四川森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早在2020年10月16日就已被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而本案中被执行人四川森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诉讼费406元也在2018年5月就已经经过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针对该笔费用,应当在四川森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向破产管理人进行申报,而不是在破产清算受理后再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64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本案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龚术伦审判员 王为民审判员 李显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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