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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谷顺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3执异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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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3执异833号
  • 案件名称

    内蒙古谷顺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内蒙古谷顺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顺鑫鑫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顺鑫鑫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陆文华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3执异83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顺鑫鑫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平街3号3幢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12N39K。法定代表人:王金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东亮,北京市响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内蒙古谷顺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城市共同配送物流园区新埠路9号(内蒙古古顺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5MA0MXXK8XT。法定代表人:陆文华,执行董事。第三人:陆文华,男,195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北京顺鑫鑫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公司)与内蒙古谷顺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顺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鑫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陆文华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陆文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鑫源公司与谷顺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京0113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谷顺源公司返还鑫源公司货款二百九十三万四千零一十四元六角二分并支付违约金等。后鑫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0)京0113执8706号。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鑫源公司主张陆文华是谷顺源公司的唯一股东,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申请追加陆文华为被执行人。另,谷顺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谷顺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现股东为陆文华。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谷顺源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陆文华作为股东应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现陆文华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故本院对鑫源公司的追加申请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陆文华为(2020)京0113执8706号案的被执行人,对内蒙古谷顺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 判 长 康占北审 判 员 李 琳审 判 员 李 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赵晨蕊书 记 员 张丹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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