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绍平、衡阳市快达装卸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26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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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261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绍平、衡阳市快达装卸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李绍平;衡阳市快达装卸有限责任公司;付雪青;谭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2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绍平,男,195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衡阳市快达装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雁城路85号。法定代表人付雪青。被执行人付雪青,女,195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谭婉,女,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绍平与被执行人衡阳市快达装卸有限责任公司、付雪青、谭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绍平于2021年9月28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本案本次执行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20)湘0406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并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智审 判 员 乔永强审 判 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周拥军书 记 员 潘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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