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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剑、张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67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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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673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何剑、张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何剑;张燕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673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何剑,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星球,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燕,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鑫,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燕诉解除保全申请人何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2021)湘0111民初16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何剑名下的位于望城县合浦镇汀湘十里IVLXX栋XXX房产权(预告合同号为2XXXXXXXXXX2)、冻结了何剑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1XXXXXXXXXXXXXXXXX7、1XXXXXXXXXXXXXXXXX8账号和中国建设银行5XXXXXXXXXXXXXXXXX8账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何剑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张燕的诉讼请求已被生效裁判驳回,解除保全申请人何剑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何剑名下的位于望城县合浦镇汀湘十里IVLXX栋XXX房产权(预告合同号为2XXXXXXXXXX2)的查封;二、解除对何剑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1XXXXXXXXXXXXXXXXX7、1XXXXXXXXXXXXXXXXX8账号和中国建设银行5XXXXXXXXXXXXXXXXX8账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郭晴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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