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冰、古云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02执恢28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502执恢285号案件名称
周冰、古云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聊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周冰;古云锋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02执恢285号申请执行人:周冰,女,汉族,1980年11月29日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古云锋,男,汉族,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开发区。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502民初50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冰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502执恢285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有权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以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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