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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冰、古云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02执恢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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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502执恢285号
  • 案件名称

    周冰、古云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聊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周冰;古云锋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02执恢285号申请执行人:周冰,女,汉族,1980年11月29日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古云锋,男,汉族,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开发区。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502民初50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冰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502执恢285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有权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以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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