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8执23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328执236号案件名称
田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千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田杰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8执236号被执行人:田杰,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田杰因犯盗窃罪,千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328刑初24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田杰因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田杰未按期缴纳,本院综合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田杰罚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田杰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缴纳罚金人民币13000元,同时向被执行人田杰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消费。经本院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田杰无银行存款,无保险,无不动产,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无证券和互联网金融信息等。经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田杰前妻刘红英居住在田杰户籍地宁夏银川市金凤,被执行人田杰与前妻刘红英已于2000年离婚,其女儿已出嫁,据前妻讲,2020年女儿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执行人田杰回来一次,再未回来过,田杰在哪里居住她也不清楚。今年前半年,兰州XXX曾给她打过电话,估计田杰又违法了。本院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田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8执2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振杰审 判 员 时宏杰审 判 员 何应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维华书 记 员 景 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韩爽、钱志刚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保1057号 下一篇 张榜子、赵海对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30执10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