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秀珍、蒋山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621执124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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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621执1249号之二案件名称
朱秀珍、蒋山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濉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朱秀珍;蒋山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621执12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秀珍,女,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蒋山峰,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秀珍与被执行人蒋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蒋山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朱秀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但蒋山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与传统调查,查询了蒋山峰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冻结蒋山峰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执行费),暂未查找到蒋山峰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其他财产。朱秀珍未能提供蒋山峰有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蒋山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作出拘留决定。经终本约谈,朱秀珍认可上述事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永成审 判 员 马 静审 判 员 高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胡允曜书 记 员 吴 双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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