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64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648号案件名称
李某某、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某某;颜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64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颜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9)晋1182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颜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成政欠款1200000元,案件受理费156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4400元,但被执行人颜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颜某某银行及网络银行存款123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郝振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路振振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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