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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金兰、陈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5执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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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5执611号
  • 案件名称

    何金兰、陈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何金兰;陈熙;唐翻身;黄洋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5执611号申请执行人:何金兰,女,196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申请执行人:陈熙,女,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被执行人:唐翻身,男,195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黄洋洋,女,195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本院在执行何金兰、陈熙与唐翻身、黄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025执6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管 宏审判员 罗明勇审判员 唐兴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家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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