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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上善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张燕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03执恢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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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03执恢247号
  • 案件名称

    湖南上善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张燕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湖南上善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张燕;林明川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03执恢24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上善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站前区25-2#地第5栋1楼。法定代表人:周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燕,女,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被执行人:林明川,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上善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燕、林明川(2020)湘0503民初10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燕、林明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林明川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上善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同意法院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503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简少凡审判员  李建林审判员  徐 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伟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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