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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莎莎、李亮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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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531号
  • 案件名称

    刘莎莎、李亮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刘莎莎;李亮;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5执531号 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勉县XX街道办事处XX路东转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053。委托代理人:杜新峰,该联社风险管理部专干。被执行人:刘某某,女,生于1987年XX月XX日,汉族,住勉县XX镇XX社区X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707032627。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生于1986年XX月XX日,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刘某某之夫。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610012670。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0)陕0725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刘某某、李某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共同偿还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5391元(利息从2019年10月27日计算至2020年5月9日);并从2020年5月10日起以实际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0.08‰共同支付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至本金偿还清结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410元及公告费560元,由刘某某、李某某负担。逾期,刘某某、李某某未履行。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7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某、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将执行款履行完毕。逾期,被执行人刘某某、李某某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李某某目前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其在工商、证劵、车辆、不动产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刘某某、李某某户籍地勉县XX镇XX社区调查,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的银行账户无存款,且已被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冻结,本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的银行账户状态异常,且无存款,本院依法冻结。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某某财付通支付账号存款5762.35元,其中50元作为本案申请执行费,剩余5712.35元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被执行人刘某某、李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限制消费进行惩戒。至此,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刘某某、李某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被执行人刘某某、李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 勉 忠    审  判  员    王    彪    审  判  员    封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助 理    石    矗                          书  记  员    蒲 玢 渝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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