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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山丹某股份有限公司、刘某1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5执8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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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25执840号
  • 案件名称

    甘肃山丹某股份有限公司、刘某1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山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甘肃山丹某股份有限公司;刘某1;高某某;陈某某;刘某2;袁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5执840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山丹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主要负责人:张某某,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系甘肃山丹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某1,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高某某,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陈某某,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刘某2,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袁某某,山丹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山丹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1、高某某、陈某某、刘某2、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丹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0日作出的(2020)甘0725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本院依法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期间,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财付通、支付宝等财产情况六轮,未查出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现已将被执行人名下全部银行账户冻结。本院向山丹县自然资源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刘某1名下有位于山丹县新城区某室房屋,2015年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被执行人袁某某名下有位于山丹县新城区某室房屋,2016年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本院已依法查封。因该房屋由被执行人及其家人居住,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申请处置。本院向公安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刘某1名下登记有***2890号长城牌汽车一辆,注册于2013年。因车辆价值较小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查封。本院已于2021年9月1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并在2021年9月2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2021年9月2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案件款174114.82元,已到位执行标的为案件款0元,未执行标的为案件款174114.82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出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由被执行人及其家人居住,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应属执行不能,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林审判员  毛 炬审判员  周勇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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