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超盗窃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湘01刑终1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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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刑终1261号案件名称
王超盗窃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超案件缘由
盗窃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刑终1261号原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超,男,1996年1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天门市。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5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同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超犯盗窃罪一案,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湘0111刑初10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被告人王超退赔被害人陈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333元。原审被告人王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超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超撤回上诉。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1刑初101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啸弘审 判 员 赵 喆审 判 员 鲁 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李海军书 记 员 黄 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八十六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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