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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耀州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兴锁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1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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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1153号
  • 案件名称

    铜川耀州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兴锁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铜川耀州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兴锁;张欠芳;赵徐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1153号申请执行人:铜川耀州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兴锁,男。被执行人:张欠芳,女。被执行人:赵徐涛,男。申请执行人铜川耀州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兴锁、张欠芳、赵徐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04民初11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兴锁、张欠芳、赵徐涛未按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铜川耀州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铜川耀州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8000元及利息25185.57元(暂计算至2021年8月20日),并承担受理费1331元、执行费1618元,以上合计116134.57元。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8月31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赵兴锁分期还款。本案执行费1618元被执行人赵兴锁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执11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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