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晓峰、徐萌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812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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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8126号之二案件名称
宫晓峰、徐萌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宫晓峰;徐萌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8126号之二原告:宫晓峰,女,1967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淼,系辽宁哲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滑东明,系辽宁哲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萌浛,女,1991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茜,系辽宁北京市隆安(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宫晓峰因与被告徐萌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萌浛名下银行存款2,7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成瑶自愿用其名下坐落于大连市中山区的房屋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提交了担保书。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辽0211民初8126号民事裁定:一、查封担保人成瑶名下坐落于大连市中山区的房屋一处;二、冻结被申请人徐萌浛名下银行存款2,7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后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2021)辽0211民初8126号之一民事裁定:准许原告宫晓峰撤回对被告徐萌浛的起诉。现被告徐萌浛向本院提交解除诉讼保全申请书,请求:解除对徐萌浛名下银行存款2,770,000元的冻结和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理由是:原告已主动撤诉,贵院已作出(2021)辽0211民初81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诉,原告继续保全被告的财产,已经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经审查,被告徐萌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成瑶名下坐落于大连市中山区的房屋一处的查封;二、解除对徐萌浛名下银行存款2,770,000元的冻结和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秀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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