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炎、高鹏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藏2524执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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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藏2524执44号案件名称
刘炎、高鹏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西藏自治区日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日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刘炎;高鹏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日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藏2524执4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刘炎与被执行人高鹏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藏2524民初7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高鹏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炎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高鹏智偿还欠款100000,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高鹏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101400元。本院认为,((2020)藏2524民初77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炎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高鹏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日土县人民法院(2020)藏2524民初77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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