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连生、秦霁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159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15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连生、秦霁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刘连生;秦霁;马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1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连生,男,1958年2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秦霁,男,1981年12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艳,又名马艳艳,女,1978年4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连生与被执行人秦霁、马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1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秦霁、马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秦霁一次性偿还申请人刘连生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为1.2%,从2020年8月27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由被执行人马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240元,由被执行人秦霁承担,但被执行人秦霁、马艳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我院将被执行人秦霁工资轮候冻结,将被执行人马艳工资冻结,申请人刘连生表示愿意等待二被执行人工资到期后扣划偿还借款,申请人刘连生自愿撤回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1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 倩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