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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亚自动化设备(莱州)有限公司、衡阳力赛储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7民初1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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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民初1106号
  • 案件名称

    神亚自动化设备(莱州)有限公司、衡阳力赛储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神亚自动化设备(莱州)有限公司;衡阳力赛储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7民初1106号原告:神亚自动化设备(莱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金仓街道港城路西1幢1房。法定代表人:贝原邦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霞,系神亚自动化设备(莱州)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衡阳力赛储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松木经济开发区化工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冰,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神亚自动化设备(莱州)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力赛储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神亚自动化设备(莱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神亚自动化设备(莱州)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神亚自动化设备(莱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神亚自动化设备(莱州)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 少 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雷 雨 尘书 记 员 欧阳承敏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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