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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家站支行、官新建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603执恢29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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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603执恢29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家站支行、官新建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鹰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家站支行;官新建;邵燕娟;官建平;陆玲珍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603执恢2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家站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06078971XB,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刘家站垦殖场建设东路2号。负责人:杨卫华,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官新建,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鹰潭市余江区人,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邵燕娟,女,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官建平,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鹰潭市余江区人,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被执行人:陆玲珍,女,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鹰潭市余江区人,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家站支行与被执行人官新建、邵燕娟、官建平、陆玲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赣0603执恢2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海辉审 判 员  丁晒样人民陪审员  熊建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梓铫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603执恢2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家站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06078971XB,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刘家站垦殖场建设东路2号。负责人:杨卫华,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官新建,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鹰潭市余江区人,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邵燕娟,女,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官建平,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鹰潭市余江区人,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被执行人:陆玲珍,女,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鹰潭市余江区人,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家站支行与被执行人官新建、邵燕娟、官建平、陆玲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赣0603执恢2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海辉审 判 员  丁晒样人民陪审员  熊建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梓铫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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