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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帅、临沭县郑山街道华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侯官庄村村民小组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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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712号
  • 案件名称

    李帅、临沭县郑山街道华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侯官庄村村民小组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李帅;临沭县郑山街道华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侯官庄村村民小组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712号申请执行人:李帅。被执行人:临沭县郑山街道华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侯官庄村村民小组。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鲁1329民初681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临沭县郑山街道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有尚未支取的代管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临沭县郑山街道华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侯官庄村村民小组在临沭县郑山街道财经服务中心的代管资金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仕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浩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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