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帅、临沭县郑山街道华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侯官庄村村民小组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71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712号案件名称
李帅、临沭县郑山街道华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侯官庄村村民小组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帅;临沭县郑山街道华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侯官庄村村民小组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712号申请执行人:李帅。被执行人:临沭县郑山街道华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侯官庄村村民小组。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鲁1329民初681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临沭县郑山街道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有尚未支取的代管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临沭县郑山街道华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侯官庄村村民小组在临沭县郑山街道财经服务中心的代管资金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仕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浩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俊、马兴四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皖1503执3416号 下一篇 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家站支行、官新建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603执恢298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