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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马兴四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皖1503执3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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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503执3416号
  • 案件名称

    刘俊、马兴四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六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刘俊;马兴四;六安市鼎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皖1503执3416号刘俊、马兴四、六安市鼎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俊与被执行人马兴四、六安市鼎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依据(2021)皖1503民初509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刘俊与被执行人马兴四、六安市鼎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2021)皖1503执3416号案件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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