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玉兰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3执5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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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3执5467号案件名称
杨玉兰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杨玉兰;刘福长;北京仁和安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3执5467号申请执行人:刘福长,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北京仁和安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街56号院1号楼5层1-5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76639592R。法定代表人:杨玉兰,总经理。被执行人:杨玉兰,女,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刘福长与被执行人北京仁和安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杨玉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7841号民事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信息、无房产信息、无证券信息。查到被执行人杨玉兰名下号牌号码为×××、×××机动车两辆,本院已予以依法查封,但由于无法获取车辆具体下落,无法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7841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继明审 判 员 汤 洋审 判 员 冯新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黄心宇书 记 员 邓 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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