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艳斌、马爱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2民初6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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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2民初6929号案件名称
许艳斌、马爱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许艳斌;马爱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2民初6929号原告:许艳斌,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马爱华,女,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航,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艳斌与被告马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艳斌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艳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艳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原告许艳斌自愿负担。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相南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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