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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益与孟宪媛、吉林省金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106民初48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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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民初4867号
  • 案件名称

    白益与孟宪媛、吉林省金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白益;孟宪媛;吉林省金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106民初4867号原告:白益,男,1972年8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媛,女,1935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孟宪媛,女,1935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吉林省金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晶,女,1985年6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祥,男,1968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        原告白益、孟宪媛诉被告吉林省金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媛、原告孟宪媛及被告吉林省金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晶、王德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玻璃损失人民币1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因私自拆原告露台使原告财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人民币3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案原告白益系孟宪媛女婿,本案案涉房屋由原告孟宪媛居住,2017年夏,原告窗户玻璃被人射弹打破,原告多次以物业未保障业主财产安全为由找到物业,要求物业赔偿。2018年夏季,原告玻璃再次被打破,至今未解决。2018年6月-2019年7月,物业从原告住所处接楼道廊灯,长达14个月的时间里,仅支付电费28元,后因双方在该问题上未达成一致,2019年9月10月两月电费未支付,同年10末原告孟宪媛自行将廊灯停用,由此引发原告孟宪媛和被告之间的纠纷,因原告孟宪媛年纪较大,被物业公司气的直接住进了医院,看病花销7万余元。2019年11月21日中午,物业公司利用原告孟宪媛被气住院的时机,报复性的将原告露台拆除,并动用车辆盗走原告孟宪媛私人财物,给原告造成财产损失,其中有原告孟宪媛去世爱人留下的一把亲自手工打造的钢刀,此物对原告孟宪媛有特殊意义,无法以价值估量。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人民法院支付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吉林省金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关于赔偿房屋玻璃损失,新竹花园于1999年建立,不是全封闭小区,新竹花园物业费每平方米0.5元/月,属于三级服务标准,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公司负责的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与原告并未签订《财产安全合同》。对于原告玻璃被砸,原告可以选择报警处理,物业公司配合原告协助、帮助处理,同时加强园区内的巡逻工作。对于原告所说2017年夏季和2018年夏季玻璃被砸物业公司并不清楚原告玻璃被砸的具体事件,原告并未选择报警处理,物业公司也第一时间内没有接到原告的投诉。关于物业公司报复性将露台拆除,对于原告所指的露台是原告一楼封闭阳台下面到绿地之间悬空的空间,此部位所有权不属于原告的专有部位,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位。原告私自占用全体业主共有部位属于违法行为,对于原告所指的露台仅仅是用砖头、塑料布围起来存放东西的地方,并未用水泥砌筑。物业公司是服务单位,对于园区内业主堆放杂物的违法行为,物业公司没有执法权,物业公司只会尽到劝阻管理的义务。原告所指的露台不是物业公司拆除的,是绿园区执法局拆除的。原告所指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是否有证据能够证明被拆除物品的价值及原告露台的产权问题。对于精神赔偿,原告无相关的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白益系绿园区新竹花园小区18栋106号房登记所有权人,原告孟宪媛系原告白益岳母,自1999年起一直在此房屋居住。2017年原告孟宪媛居住房屋窗户玻璃被打破,2018年窗户玻璃再次被打破。2019年11月21日,原告孟宪媛因病住院,未在家中,社区联合绿园区执法大队统一清理园区内堆放的杂物和违法建筑,将原告阳台下至地面用砖头及木条围砌部分拆除并将内置物品清运。被告吉林省金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本院认为,原告系新竹花园小区业主,被告吉林省金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对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没有进行良好维护,对违反治安行为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导致原告房屋窗户被打破两次,造成原告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护、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故被告应当对原告的玻璃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2019年11月21日社区联合绿园区执法大队统一清理园区内堆放的杂物和违法建筑,将原告阳台下至地面用砖头及木条围砌部分拆除并将内置物品清运一节,庭审中被告称已经提前向原告进行通知,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原告进行了提前通知,故对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故对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赔偿金额,因本案案涉标的金额较小,且很多物品已经被清运,故本院未要求原告对损失金额进行鉴定,本院酌情保护玻璃损失800元,其他财产损失17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林省金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白益、孟宪媛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500元;        二、驳回原告白益、孟宪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白益、孟宪媛负担287.96元,由被告吉林省金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04元,与前款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晓颖二○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睿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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