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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俊鸟经贸有限公司、张成坤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4执恢33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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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4执恢33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云南俊鸟经贸有限公司、张成坤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云南俊鸟经贸有限公司;张成坤;刘敏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4执恢3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云南俊鸟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宏锡路4-1-2号铁公鸡物流园一号写字楼5029号。法定代表人:王**。被执行人张成坤,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担保人刘敏,女,1976年12月11日出生,白族,住所地贵州省盘县。申请执行人云南俊鸟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成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的(2019)湘0424民初9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担保人刘敏自愿对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为被执行人张成坤提供担保,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但被执行人和担保人未履行,2019年10月11日,本院依法裁定执行担保人刘敏的财产,以担保人刘敏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2021年9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同时对被执行人和担保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查明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不动产信息等情况。信息显示被执行人和担保人在银行有账号但余额较少,本院已冻结,担保人名下车辆和保险因在外地,价值不大,申请人明确表示不需要法院采取措施,另未发现被执行人和担保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2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和担保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云南俊鸟经贸有限公司,告知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征求其意见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如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成坤和担保人刘敏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静 校对责任人:刘岗 打印责任人:赵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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