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德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2民初331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12民初3311号案件名称
大连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德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大连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德军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2民初3311号原告:大连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水师营街道新城大街686-7号。法定代表人:张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少锋,广东普罗米修(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宇,广东普罗米修(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德军,男,195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旅顺口区。原告大连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德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元,由原告大连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艳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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